加大報廢車監管力度
《若干規定(草案)》規定了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定期向市公安交管部門車管所申報回收報廢車拆解計劃,並在公安交管部門現場監督下解體,以確保上述車輛強制報廢措施的落實。
車輛過路口有安全距離
根據駕駛人駕車行至路口,要通過目測視距長短來確定減速程度的實際情況,《若干規定(草案)》規定了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減速慢行的程度,以保證遇有路口橫道來車時能採取相應措施,安全通過。
借道行駛時速有限制
根據本市機、非混行道路多,機動車借用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時,稍不注意,就會妨礙非機動車和行人正常行駛或行走,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因此,《若干規定(草案)》規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借道通行原則基礎上,要求機動車須以低於20公里的時速慢行通過,以便遇有特殊情況可及時採取措施,確保道路上正常行駛非機動車和正常行走行人的安全。
使用轉向燈有新規
《若干規定(草案)》明確規定,機動車在轉彎、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提前在30米處開啓轉向燈,以向其他車輛和行人示意車輛變換位置、方向、狀態的信號,使其他車輛和行人能夠及時做出判斷和反應,這對於保障交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機動車駕駛人一定要高度重視並嚴格遵守這一規定,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爲受到處罰,發生交通事故還要承擔相應責任。
臨時停車有章可循
《若干規定(草案)》規定,機動車臨時停車時,必須緊靠道路右邊平行停靠,前後右側車輪外緣距路緣石不得超過0.3米,不得逆向停放。在劃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機動車臨時停車應駛入非機動車道。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另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路段及其向兩端分別延伸50米路段內不準停車。
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若干規定(草案)》在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明確規定,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責任有爭議的,除按照法律、法規迅速報警外,還應標明位置,將車輛移至路邊,等候交警處理。這裏的“標明位置”,是指當事人可用粉筆、磚頭等標記事故車輛車輪方位。
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事故損害賠償事宜的,交警應按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場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或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或不同意由交警調解,交警可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因上述情況未經交警調解或雖經調解但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細化事故賠償責任
《若干規定(草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礎上細化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將賠償責任分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和超過責任限額部分,對超出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干規定(草案)》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行爲,而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分擔經濟損失;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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