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首例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肇事民事案件”於昨日宣判。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馬先生夫婦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萬餘元。
法院查明,2003年10月21日9時30分,被告王某駕駛小客車在城廂東路東門裏大街口由北向南行駛,遇原告馬某騎自行車馱帶其妻由東向西行駛。王某用車前部將馬某夫婦撞傷,雙方車輛均被損壞。2003年10月25日,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馬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後馬某到醫院就診,診斷爲:腰部壓縮性骨折,左脛骨外側平臺塌陷性骨折。馬某的妻子傷情診斷爲:右外踝骨折,右膝損傷,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關節滑膜炎。另查明,被告王某與被告朱某系夫妻關係。王某駕駛的小客車系朱某個人購買,該車登記在本市某出租汽車隊名下。
法院認爲,被告王某駕駛經檢驗制動裝置不合格的機動車超速行駛,發現情況晚,對該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80%的責任,故對原告馬某夫婦造成的損失應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本市某出租汽車隊系該車輛的營運單位,在被告朱某財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由該出租汽車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馬某騎自行車馱帶其妻,沒按規定讓行,也存有過錯,故應自行承擔20%的責任。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及質證,被告王某應按比例賠償二原告損失,其中護理費、就醫交通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原告提供的證據酌情予以支持。
據主審法官劉玉梅介紹,本案的責任認定參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判決賠償數額時則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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