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北等地人才市場的招聘會上,某些企業招聘女工時,竟提出了5至10年內不得懷孕的條件。據河北省對96家企業的調查,女工無孕期、無產期、無哺乳期的企業佔到79.2%。
女職工勞動衛生、職業安全及健康保健問題突出,侵犯女職工人身權利事件時有發生……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到來之際,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一些問題引起了代表委員的關注。
全國婦聯有關負責人指出,男女兩性在生理上的差別,決定了女職工不宜從事較重體力的勞動。女性生理機能決定了女職工有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簡稱“四期”)的生理變化,在此期間需要進行特殊保護。“但是,現在一些用人單位招工中存在明顯的性別和年齡歧視。如用男不用女,用小不用大,招工時用青春期,而簽訂勞動合同時卻避開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嚴重侵害女職工勞動權利。”全國人大代表周麗珍說。
據瞭解,在橡膠、製鞋、化工、陶瓷、鑄造、玩具等女工集中的行業,不少女工長期在有毒有害作業的環境中工作,部分勞動密集和規模較小的企業設備陳舊、作業環境差、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
“一些女性從來沒有意識到自己與男性有什麼不同,只有到了求職的時候才真正體會到對女性的歧視。”全國政協委員王淑賢說。用工制度改革後,規範的用人競爭機制尚未形成,一些企業肆意提高女性就業門檻,把招工變成了“選美”,避開生育期使用女職工的“黃金年齡”段,減員中女性首當其衝,且年齡提前於男性等。
“全國人大頒佈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國家也制定了婦女發展綱要,從法律、政策、機制上保障男女平等,促進婦女發展,但在現實社會中,對婦女的種種歧視和不平等待遇還嚴重存在。”全國政協委員王淑賢表示。
代表委員們指出,目前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現行的法律法規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實施中因缺乏可操作性或與實際脫節而難以遵循,特別是對違法行爲的懲治方面,缺乏強有力的制約措施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有法不依,監督不利,影響了法律法規的落實。女職工法律意識薄弱,也增加了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落實的難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把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列入2005年立法計劃的做法,受到了代表委員們的歡迎。他們建議,在修改完善這部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中,應進一步明確禁止就業性別歧視,加強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以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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