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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立法關鍵在細節女性模糊道德和違法界限
在公共場合對女性講黃色笑話,在擁擠的公共汽車上有意通過身體接觸“揩油”,這些行爲有可能會以“性騷擾罪”遭到處罰。據媒體報道,近日,在最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禁止對婦女性騷擾”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面世,同時,修訂草案也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然而,有關法律專家認爲,要針對性騷擾立法,從思想意識到法律條文,還有相當長的距離。
調查:半數騷擾來自工作場所
——受騷擾最多的是30歲以下的未婚女性
“現在來諮詢性騷擾的女性很多,已經成了一個熱點。”昨天,北京紅楓婦女心理諮詢熱線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對記者說。而根據他們所做過的一項調查,遭受性騷擾的多爲職業女性。統計數據表明,有50%的性騷擾來自工作場所,其中36%來自上級,14%來自同事。受騷擾最多的是30歲以下的未婚女性。
據紅楓婦女心理諮詢熱線服務中心主任王行娟介紹,性騷擾的方式有一半是不必要的身體觸摸或摩擦,其次是向被騷擾者提出性要求。騷擾者往往利用職權,或以加薪、提升、出國深造相引誘,或以辭退、破壞名譽相威脅,逼迫被騷擾者就範。受到騷擾的女性中,96%遭受情緒上的痛苦,35%的人身體受到傷害。典型的情緒反應有憤怒、恐懼、焦慮、自我貶低、壓抑、內疚、羞辱、難堪、噁心、疲勞、頭痛、體重增加或減輕。
雖然這一數據令人瞠目結舌,但還是有不少女性在法律的大門外徘徊後就打起了退堂鼓。“如果是不很嚴重的話,一般人都不願意公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建議也就是首先要儘量迴避。”紅楓婦女心理諮詢熱線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無奈地說。
觀念:“道德”掩飾了“違法”
——相當一部分人不會把性騷擾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2003年曾經被好事者戲稱爲“性騷擾官司年”,幾例轟轟烈烈的性騷擾官司吸引了衆人的眼球,而黯然收場的結局也給後來者帶來一定的困擾。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女性模糊了“道德”和“違法”的界限,一位姓朱的女士明確地告訴記者,遇到騷擾她的人,她第一個反應就是“躲”,躲不過就罵他一句“討厭”,“這種人,就是素質低,沒道德唄。”
“這種誤區不僅存在於當事人,連法律工作者有時也會犯這樣的錯誤。”嶽成律師事務所的張建興律師告訴記者,有時候一些女性在遭遇性騷擾的時候準備訴諸法律,而法院可以立法的時候卻不予立法,只好以忍來收場。“相當一部分人認爲,性騷擾是一個倫理道德的問題,而不會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也間接地導致了女性對這種行爲的'包容'。”張律師指出,一旦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通過,《刑法》、《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應該做出相應的調整,這樣才能從全局確定“性騷擾罪”的概念。
也有專家指出,國內的立法可以借鑑發達國家的某些做法,比如成立一些專門保護婦女不受性騷擾的民間團體,保證受害婦女不是孤單一人去面對壓力,她的身後有一個羣體在支持。此外,還可以成立一些帶有公益性質的民間調查機構,具備專業的調查人員和調查設備,但在接受女性調查要求時有的只收取少量的費用,這就幫助受害女性解決了取證問題。此外,政府還可以爲性騷擾設立專門的投訴機構,有關勞動法律和勞工保護團體加強對女員工的保護,防止她們因爲控告上司性騷擾而遭到解僱等等,諸如此類的措施形成了一個完善的社會機制,鼓勵女性爲保護自己的權利進行抗爭,大大降低她們因此付出的成本。
立法:司法解釋是關鍵
——《婦女權益保障法》屬於特別法,應該制定得更加有針對性、更具體
“如果沒有完善的司法解釋,操作起來會有一定的難度。”張建興律師在對此次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表示讚賞的同時,也表示了一定的憂慮。他解釋說:“由於我國實行的不是判例法,如果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性騷擾進行認定,會直接影響相關的訴訟程序。”
“比如以講黃色笑話的形式挑逗女性,肯定屬於性騷擾的範疇,但如果在立法中沒有進行相應的解釋,要判斷他是否違法,就比較困難了。”張建興律師進一步解釋,我國雖然在《刑法》、《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有“禁止猥褻、侮辱婦女”的條文,但都屬於公法範疇,是針對所有公民的。而《婦女權益保障法》屬於特別法,應該制定得更加有針對性、更具體,才能達到保護婦女權益的初衷。“司法解釋是一個先決條件,只有把這個弄清楚了,才能進行下面的程序。”張律師說。
張律師告訴記者,雖然他遇到不少女性前來諮詢性騷擾的問題,但很少有人會真正訴諸法律。“性騷擾案件往往面臨兩個難題,一個是社會傳統觀念,使不少女性面臨巨大的壓力,不敢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解決。另外,即使想通過法律,取證的難度也非常大。”張律師表示,由於性騷擾一般發生在私密的情況下,很難留下證據。他建議,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立法的時候應該考慮如何規定舉證的責任,不僅受害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實施性騷擾行爲的一方也應該有責任舉證。
據悉,《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並且在修改時特別加入“禁止對婦女性騷擾,並提出要單位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條款,不過,性騷擾的定義、如何處罰性騷擾在這次法律修改中並沒有做具體規定。實習記者趙王月
●鏈接·案例
我國性騷擾案件回顧
1.全國首例原告勝訴的性騷擾案:被告被判賠禮道歉
2003年10月,武漢市女教師何某訴上司盛某性騷擾案日前終審判決。武漢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侵擾原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
2.北京首例性騷擾案:起訴反訴均被駁回
2003年11月,海淀法院對北京首例性騷擾案進行一審宣判,由於原告雷曼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焦斌對其有性騷擾行爲,法院駁回了雷曼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也駁回了焦斌反訴雷曼侵犯名譽權的訴訟請求。雷曼和焦斌各支付80元訴訟費。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爲,性騷擾並非明確的法律概念,可以歸屬於名譽權範疇。
3.浙江首例性騷擾案:一審判決女職員獲賠5000元
2003年11月,浙江省首例性騷擾案:溫州市某調查事務所女職員謝某,狀告該所負責人金某侵犯人格尊嚴糾紛一案有果。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對原告的侵擾事實成立,被告須當面道歉,並賠償5000元。(實習記者趙王月)
●鏈接·觀點
取證責任倒置不可取
構成性騷擾侵權行爲應當具備的四個要件:第一,行爲人實施性騷擾行爲,即對異性有關性的方面實施違背本人意志的超出正常人際交往界限的冒犯行爲,既可以是男人對女人的性騷擾,也可以是女人對男人的性騷擾;第二,受害人的性尊嚴和性利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以及精神痛苦的損害;第三,性騷擾行爲與該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爲人實施行爲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實施冒犯對方性尊嚴和性利益的行爲,過失不構成性騷擾的侵權行爲。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規則,主張性騷擾侵權行爲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原告應當舉證證明行爲人的行爲具有上述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不能認定爲侵權責任。有的人主張爲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對於性騷擾的侵權責任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這是極爲危險的主張,試想,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主張某人實施了性騷擾,而只要該人舉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這類行爲,就認定其實施了性騷擾,對這個人而言,是很不公平的。
最後,性騷擾一旦被確認構成,則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先,加害人應當承擔侵害性自主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有的法院判決既確認構成性騷擾,又判決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是不正確的。其次,性騷擾行爲造成受害人財產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財產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性騷擾行爲造成了受害人健康方面的損害,其醫療費用的損失,加害人應當予以賠償。再次,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採取適當方式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法院應當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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