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銀行賬戶內存款不足,卻拿空頭支票騙取了手機和漢顯傳呼機各一部。該男子落網後,經過審理,天津市和平區法院日前以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1997年7月,本市無業人員陶某明知其在銀行開立的臨時賬戶內存款不到84元,卻持該賬戶的個人乙種支票,在和平區鞍山道一家通訊商店購買價值5900元的手機和價值1460元的漢顯傳呼機各一部。後陶某爲商店開具了乙種支票。商店很快便發現真相,並報了案。作案後,陶某離津逃匿。在躲藏7年後,陶某於2004年11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陶某的家屬爲其代繳了全部贓款。法院經審理認爲,陶某以空頭支票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經構成票據詐騙罪。鑑於陶某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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