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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瞭解到,工資必須按照規定,或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而不是隻要按月支付,什麼日期支付都可以。《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應當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其工時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計算。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支付工資。”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在正確理解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工資應按月支付這個問題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兩個問題:
1、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勞動者一次。在一個月內,用人單位無論確定哪一天爲工資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一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應按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其完成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資的日期,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約定了發薪日期,每月必須在約定之日發薪,不得任意變動,過了約定日期發薪,就是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爲。
因此,您所反映的這家企業在今年1月和2月份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發放勞動者工資的做法是不允許的,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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