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月起實施
北方網消息:今後,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將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新華社發
2004年11月1日國務院第423號令頒佈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記者日前就《條例》的有關情況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和勞動保障部部長鄭斯林。
據介紹,《條例》共分5章36條,對勞動保障監察的適用範圍、職責義務、監察事項、案件管轄、方式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確規定。
由於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嚴重供過於求,一些用人單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一些地區甚至相當嚴重。爲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進一步系統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國務院頒佈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立法的形式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和制止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爲,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更好地貫徹實施。二是進一步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爲,通過法規形式,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爲的規範,以便有效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監察對象和事項不夠明確,監察機構及人員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不夠具體,監察程序不夠規範,行政處罰缺乏具體標準等問題,推進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樹立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三是通過對勞動保障方面違法行爲的制裁,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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