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晁振源):今年以來,天津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日常巡視檢查中發現,有的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時,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有的甚至一拖再拖,每月沒有固定的發放工資時間,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日前,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對一家服裝廠檢查時發現,這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10日爲發薪日。但1月份工資發放名細表記載的時間是15日,2月份又變成了20日發薪。針對這家用人單位存在的問題,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指出,工資必須按照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具體日期支付,而不是隻要按月支付,就什麼日期支付都可以。《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另外,《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應當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其工時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計算。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後的3個工作日內支付工資。”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爲此,勞動監察人員依法糾正了這家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
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強調,用人單位如何正確理解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工資應按月支付的含義,應注意把握以下兩個問題:
1、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勞動者一次。在一個月內,用人單位無論確定哪一天爲工資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一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應按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其完成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的工資日期,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約定了發薪日期,每月必須在約定之日發薪,不得任意變動,過了約定日期發薪,就是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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