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勞動部門把關
昨天(3月21日),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規範天津市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爲,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本市制定了《集體合同規定》實施辦法,並從3月1日起開始實施。
四大類合同市勞動局審查
據瞭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用人單位都將適用此辦法。本市和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銀行、保險等金融業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勞動保障部指定管轄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市勞動保障部門認爲應由其管轄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上四大類合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查。
其他單位按坐落地審查
有關人士介紹,除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管轄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外,其他各類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由用人單位坐落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查。
註冊和坐落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負責審查。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
合同簽訂10日內送審
據悉,用人單位應自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文本。
勞動保障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審查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協商代表、首席代表是否合法產生;集體協商程序是否符合《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的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牴觸,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等。
期限一般1至3年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爲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重新簽訂、續訂以及按《集體合同規定》相關條款變更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的,應按規定重新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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