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人橫過馬路時被一小貨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日前經審理後認定貨車司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該貨車司機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2004年9月6日晨6:40左右,張某某駕駛一輛白色福田小貨車,沿獅子林大街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至獅子林大街距離海河東路東側人行道側面垂直延長線12米處時,突然遭遇一行人橫過馬路。張某某見狀立即採取制動措施。但是,由於其所駕駛的小貨車制動不合格,還是將行人撞倒在地。後被撞行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張某某並沒有離開現場,而是原地等候公安機關前來處理事故,並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後經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後,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張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
在將張某某公訴至法院後,公訴機關出示了8位證人證言、現場勘察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汽車安全檢測報告等證據材料,以證實張某某的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爲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應予定罪科刑。張某某在事故發生後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配合辦案人員調查,視爲其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張某某還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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