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連日來,清查、追繳、封存、銷燬涉嫌含有蘇丹紅食品的戰役緊鑼密鼓。日前,有關方面又較全面地公佈了“涉紅”產品的種類。
筆者注意到這樣的怪現象:有關部門及社會所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受蘇丹紅之害的消費者的索賠問題上,甚至還爲“涉紅”的肯德基這幾天所遭受的損失算經濟賬。但是,對“涉紅”商家的行政處罰問題卻少有人提。
衆所周知,我國的食品生產,早就推行了“強制性標準”。在《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蘇丹紅就被明確列爲禁用的化學物質。《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20%至50%的罰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商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10%至20%的罰款。同時該《條例》中,還另有其他相關的行政處罰條款。那麼,對於明顯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並對人體極其有害的食品,國家質監、工商、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就理應首先對生產和銷售有害食品的商家,進行常規性執法,即:對生產和銷售含“紅”產品的商家進行依法罰款、整頓以至責令停業等行政處罰。而令人不解的是,各地“涉紅”商家,除被迫撤下含“紅”產品外,至今仍在正常而體面地經營着,似乎違法生產銷售有害產品,對他們並未造成執法上的壓力。
如果,受蘇丹紅之害的消費者因“舉證難”而索賠無果,行政執法又按兵不動,無形中就使“涉紅”商家最終皮毛不損。這樣的話,從道義上講就有負於受害的消費者,從市場規範說,就等於在放縱非法經營行爲。而那些沒有嚐到“付出違法代價”苦頭的人,就會抱着強烈的僥倖心理繼續鋌而走險。今天抑制了“蘇丹紅”,明天就可能又將有“蘇丹白”、“蘇丹黑”之類的東西冒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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