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昨天(3月24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決定。
新的《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規定,新增非生活用水戶用水,應當向節水辦公室申請用水計劃指標。節水辦公室應當根據年度供水計劃按照有關條件予以審批。對未取得用水計劃指標的非生活用水戶,供水企業不得供水。未取得用水計劃指標用水或者將公共消防設施用水取作他用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未取得用水計劃指標的非生活用水戶供水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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