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4月誕生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個人印章具同等法律效力
昨日(3月27日),記者從市信息化辦公室獲悉,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簽名法》)已正式誕生,今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據《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意味着在網上通行首次有“身份證”。專家認爲,這部法律將對我國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發展起到極其重要的促進作用。
電子“身份證”正式生效
《簽名法》規定,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使用電子簽名時,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對方提供信譽保證,這個第三方一般稱之爲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業務,需要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許可。
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等幾種條件,才能被視爲可靠的電子簽名。至此,我國首個電子“身份證”正式生效。
不適合婚姻土地等文書
《簽名法》指出,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如果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並不適用於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也就是說,這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也不適用於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
違法者將處三十萬元罰款
爲保護電子簽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僞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簽名法》還規定,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市實施細則加緊制定中
市信息化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本市將貫徹實施《簽名法》,目前根據信息化發展趨勢的要求,研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據介紹,該實施細則也將在近日推出。
關鍵詞·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說來,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並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類似於手寫簽名或印章,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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