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9日正式頒佈了新修訂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從9月1日開始,新《規定》將正式實施。新《規定》有哪些顯著變化,對大學生和高校有哪些影響?記者爲此採訪了參與起草新《規定》的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長張永華、重慶市教委學生處處長奚第超和北京大學教務部副部長盧曉東。
學生告學校頻頻發生促成新《規定》的形成
問:現行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分別於1989年和1990年發佈實施。近年來,學校依據這些規定處理學生時遭到了越來越大的反彈,學生告學校的案件越來越多,如何看待這些問題?
張永華:2000年以來,出現了一系列學生告學校的事件,可以說成爲一股浪潮,這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思考。可以說,司法審查的介入和新聞媒體的報道直接促成了新《規定》的形成。
學生和學校到底是什麼關係?有人認爲是司法關係、合同關係,現在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公法關係。學生與學校的關係,從學生的角度看,是利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的關係;從學校的角度看,則是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係。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權利義務與學生的受教育的權利義務均來源於公法,其行爲都受公法調整,這就要求雙方要正確理解權利義務的邊界,按照規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才能在高等學校形成教育教學和學校生活的和諧狀態。長期以來,學生與學校的關係沒有釐清,源於學校內部關係不受司法干預。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考試作弊訴學校案明確學校屬於行政管理範疇,應當受司法監督。不受監督的規定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
從“管學生”轉變爲確立學生權利的主體地位
問:我們注意到,新《規定》用相當篇幅明確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對學生和學校有什麼影響?
張永華:新《規定》對舊《規定》做了重大調整,重構並統一了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規定,是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變革。
新《規定》突出育人爲本、管教並重的原則,明確了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把學生看成是需要呵護和管教的人,是義務主體而非權利主體,在一定意義上“管學生”是舊《規定》的顯著特徵。新《規定》通過列舉學生的權利義務,確立了學生在學校內部關係的權利主體,學生不再被簡單地當作學校管理的相對人,而是學校內部關係的權利主體,不僅承擔義務,而且享有權利。這不僅有利於貫徹育人爲本的原則,尊重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依法調整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維護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同時,6項權利和6項義務也規定了學校的權利邊界,超越這個界限學校管理就有可能越權。過去,學校管理學生的權限一直沒有明確,越界校規很多,管了許多不應該管的事情,這是造成學校訴訟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新《規定》明確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爲學校管理學生的內容和範圍提供了依據,從而使高校切實尊重在校學生的受教育權,真正落實以人爲本的原則。
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有助於減少學生起訴學校的案件
問:過去一段時間,學生因不服學校處分起訴學校的案例較多,相當一部分是學校處理程序存在問題。新《規定》明確了對學生處分的界限,特別提出學校要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爲不服處分的學生提供救濟,意義何在?
張永華:新《規定》區別於舊《規定》的一個重要之處是,貫徹程序正當原則,規定學校作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爲時必須遵守權限、條件、時限以及告知、送達等程序規則,防止學校恣意專斷地濫用學生管理權。“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以來,我國高校學生管理逐漸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舊習,已經樹立起實體與程序並重的管理理念。比如,新《規定》明確提出,“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新《規定》增設學生權益保護制度,規定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紀處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體現了“無救濟就無管理”的法治思想。新《規定》把學校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並要求學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理價值在於保持一種外部壓力,促使學校作出管理行爲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審查性,從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當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規定程序等,都是學校內部的糾錯機制,學生不服從學校的處分決定,依然可以訴諸法律,但我個人認爲,增設這些規定後,學生起訴學校的案件可以降低80%。
新《規定》把學籍管理權還給學校
問:新《規定》賦予學校很多權利,對高校有何影響?
張永華:新《規定》確實爲高校賦予了很多權利,這有利於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新《規定》在落實學籍管理權方面實行了5個取消:取消對學生轉專業的程序、時間要求;取消對具體校務管理的要求;取消對學生學習活動統一時間的限制;取消國家對考試、補考、成績評定方式以及因學業成績留級降級、重修、退學的不及格課程門數方面的規定;取消學生在校最長學習時限的規定;取消“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準畢業,做結業處理”的規定。這些方面均由學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規定。在學籍管理方面還權於校,切實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爲學校尊重學生個性差異奠定了科學的基礎。
盧曉東:新《規定》對高等教育的發展意義非常深遠。從微觀角度說,有利於學校根據辦學條件、辦學目標構建教育制度管理目標。比如,北大采用學生成績管理量化辦法,以前規定3門功課不及格退學,但不同學校學習量有差別,有的學校規定學生要修夠140學分,有的學校要求是200學分,同樣是3門功課不及格退學對學生就不公平,放權給學校後這些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從宏觀角度來說,辦學自主權下放,有利於高等教育向多元化發展,比如,北大是精英教育,要求會更嚴,比如要求學生4年完成學業,但有的學校就可以要求6年完成學業,這樣可以爲社會培養不同層次的人才。
沒錢交學費不給註冊怎麼辦
新《規定》增加了“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而原《規定》並不涉及學費問題。
本報記者問,儘管新的《規定》有利於快被學生欠費拖垮的學校,但那些近年通過綠色通道註冊的貧困大學生怎麼辦?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是可以避免讓考上大學的學生輟學回家,但是助學貸款在實施過程中並不通暢,教育部的張保慶副部長甚至爲學生貸不到款幾次落淚。我們知道,這不是教育部或哪個高校能左右的。因此,如果大學生沒錢就不能註冊,會不會嚇退很多農村的窮孩子,讓他們放棄到高校報名,進而讓很多農村家庭阻攔孩子讀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幾年農村學生考上大學的比例都有所增高。高校並不僅有國家助學貸款,還建立了“獎、助、補、減”的貧困生資助體系。學生可以充分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選擇。
在校大學生結婚生子被默許
在新《規定》中,關於大學生的婚姻問題隻字未提。而在原《規定》中,關於大學生能否結婚的問題是這樣規定的:“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做退學處理”。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規定》取消了與目前國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規定。學生能否結婚,根據國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執行。
一位專家解釋說,這就意味着新《規定》沒有禁止在校大學生結婚。
曾經有媒體擔心一旦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可能會導致大量學生在讀期間紛紛結婚,並由此引發一系列後果。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擔心沒有基礎。教育部有關部門在前段時間對70所高校做過調查,當年申請結婚的大學生人數僅佔受調查總人數的萬分之一。
同樣,新《規定》也沒有禁止大學生在校結婚後懷孕。與婚姻問題一樣,新《規定》儘管沒有明確提及大學生婚後懷孕這一問題,但是新《規定》中關於休學有這樣一條:“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爲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是爲學生在校期間結婚懷孕留有餘地。
這位負責人強調,沒有規定不等於提倡。從教育者的角度來說,應該承認學生在法定年齡後有結婚生子的權利。但這與提倡大學生在校結婚有區別。學校是學習的場所,學校沒有義務爲結婚的在讀大學生提供場所,也不具備爲他們提供這樣條件的能力。這位負責人表示,總的來說,新《規定》根本出發點是爲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道德敗壞”字眼兒從新《規定》裏消失
本報北京3月29日電(記者劉萬永)兩年前,重慶某高校女生因懷孕被學校勸退,學生不服提起訴訟,最後學生敗訴。學校處分學生的依據就是現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對“品行極爲惡劣,道德敗壞者”可以開除學籍的規定。新《規定》將此改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開除學籍。
爲何取消“品行極爲惡劣,道德敗壞”的規定?參與制定新《規定》的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長張永華認爲,新《規定》通篇用語都按法規性文件要求作了處理,在《學校法》尚未出臺之前,對可能涉及學生的基本受教育權、改變學生身份的強制退學條件和剝奪學生身份的開除學籍的處分標準予以科學界定,取消了“品行極爲惡劣,道德敗壞者”等含義模糊、難以界定的處分條件,代之以明確的、清晰的、易於判斷的法律標準、紀律標準、學業標準、疾病標準,可以依法切實保護高校在校學生接受學歷教育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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