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衡生生前照片 |
30日上午從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獲悉,就衡陽市29歲的青年張衡生在湘潭縣死亡一事,死者家屬已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控告湘潭市公安局、湘潭縣交警大隊、湘潭縣公安局、湘潭縣民政局4個部門“行政不作爲行爲違法”,提出索賠人民幣30萬元。
3月12日,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茶恩寺鎮107國道1723公里路段,衡陽市29歲青年張衡生被人發現死在公路邊。據當地村民反映和警方事後調查,張衡生3月7日晚9時許在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受傷。雖然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湘潭縣交警大隊、湘潭縣公安局茶恩寺派出所、湘潭縣交警大隊二中隊和茶恩寺鎮政府民政所等5家單位相繼接到電話報案,但他們均未能採取得力措施。無助的張衡生最後在傷病和飢寒中悲慘地死去。
記者在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瞭解到,張衡生家屬已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在前期遞交的《行政起訴狀》中,他們提出湘潭市公安局、湘潭縣交警大隊不按規定出警、不及時提供救助,最後導致張衡生死亡,應負擔完全的法律責任。而在28日最新送達的《追加被告人及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則稱“根據最新掌握的證據材料”,要求追加“拒不履行法定職責”“對張衡生的死亡負有過錯責任”的湘潭縣公安局、湘潭縣民政局爲本案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令湘潭市公安局等4家單位“行政不作爲行爲違法”,賠償原告人身損害30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張衡生家屬“民告官”的訴訟請求,如何受理、何時立案、開庭,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程序辦。
湘潭市公安局局長楊建傑表示,他已獲悉死者家屬提出訴訟請求一事。楊建傑表示:“我們將認真應訴,如果法院最終判決這些行爲觸犯法律,相關當事人就應該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