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金華市火腿有限公司起訴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一案在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據悉,這是“金華火腿”生產廠家首次作爲原告起訴省食品公司,也是金華火腿生產廠家首次提出商標權利之訴。
20年來,圍繞著名老字號、浙江原產地域保護產品金華火腿的官司連綿不斷,且金華火腿生產企業每次都以被告的身份出現。就在兩天前,浙江食品公司還曾向上海第二中級法院狀告其他火腿廠家侵犯其商標。但昨天,該公司卻首度站到了被告席上。
在庭審中,金華市火腿有限公司提出:浙江食品公司既非金華企業,又不生產火腿,卻一直使用“金華火腿”字樣,這是對原產地生產企業顯著性使用金華火腿權利的侵犯,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和誤導。被告註冊的商標是“金華”,而不是“金華火腿”,後者是通用名稱,所以原告在產品中使用這4個字不會構成對被告商標的侵權。金華火腿是一個公共品牌,應註冊爲證明商標,供金華火腿生產廠家共同使用。
被告代理人則稱,金華火腿是浙江食品公司50年前自創的品牌,早在1979年就註冊了“金華”牌商標,而原告則於1996年才故意用近似方法註冊商標的。
據悉,法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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