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孔興和妻子王萍接受審判
4月1日上午,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華中電業管理局局長林孔興和其妻子王萍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孔興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萍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追繳贓款人民幣36.9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孔興在1998年至2002年擔任中國華中電力集團公司(局)總經理(局長)、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副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妻子王萍共同收受他人賄賂4次計人民幣369572元。
1999年初,因華中電力集團公司領導班子缺額,國家電力總公司決定從華中電力集團公司範圍內推薦一至二名候選人。陳某獲知後請託趙某和林孔興之妻王萍幫忙併向林孔興介紹、推薦,趙某、王萍分別向林孔興轉達了陳某的請託事項。1999年2月,經被告人林孔興提議,中國華中電力集團公司黨組會上討論通過,陳某被作爲候選人之一(排在第一)上報國家電力總公司。陳某在得知自己將會很快被提拔時,爲表示感謝,於1999年7月在華中電力賓館送給王萍人民幣2萬元,王萍收後告訴了被告人林孔興。
1998年8月至1999年初,白某應被告人林孔興之女的要求,對位於武漢市武昌區沙湖小區的被告人林孔興住宅進行了裝修,被告人林孔興、王萍和其女兒均未付裝修費。在被告人王萍詢問裝修費時,白某提出“以後工程上關照一下就行了,錢就算了”。被告人王萍將裝修房子沒有付錢的情況告訴了被告人林孔興。爲了補償白某,經被告人林孔興同分管基建的有關人員打招呼,裝飾公司武漢分公司在1998年12月23日承接了合同標的額爲3999242元的裝修工程。經委託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造價諮詢中心對被告人林孔興住宅裝修價值進行鑑定,其裝修部分工程造價爲13.9萬餘元。
1998年下半年,吳某找到被告人林孔興、王萍幫忙承接信陽華豫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安裝工程監理。被告人王萍向被告人林孔興轉達了吳某的的請託。爲此,被告人林孔興給相關人打招呼,後吳某在信陽電廠安裝工程監理議標中以中國電力建設諮詢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名義中標(標的額爲420萬元),其後又將此安裝工程監理轉包給陝西國華電力工程諮詢公司。2002年10月4日晚,被告人王萍到鄭州吳家中,拿走現金20萬元。被告人王萍當晚就將此事告訴了被告人林孔興。
1996年底華中電力集團公司準備在襄樊安裝4臺3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河南第二火電建設公司劉某找到河南省電力局李某要求幫忙承接此項安裝工程。李某找到被告人林孔興,要求其平衡一下河南、湖北兩省施工隊伍的利益,各幹一半的工程,被告人林孔興表示同意。1997年6月河南第二火電建設公司通過招投標承接了襄樊電廠2、3號機組的安裝工程(標的額37280萬元)。1999年底工程快完工時,劉某爲了感謝被告人林孔興在承接工程上的關心和支持以及在結算工程款上的幫忙,安排其子攜帶現金2萬元到武漢送給被告人林孔興。劉子將1萬元現金及價值8000元左右的禮品送給了被告人王萍,並對被告人王萍講“感謝林局長對我們河南第二火電建設公司的關心和支持,希望林局長在工程款的結算上幫幫我們”。被告人王萍講“能幫忙一定幫忙”,收下1萬元現金及禮品隨即告訴了被告人林孔興。
宣判後,林孔興夫妻當庭均表示要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