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影響極惡劣的“某稅務部門女幹部周某貪污稅款76萬元”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構成貪污罪,鑑於案發後其家屬退繳贓款23萬元,同時,也鑑於周某案發後主動交代了部分犯罪情節,法院酌情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3年;繼續追繳贓款52萬餘元,依法發還被害單位某稅務部門。
被告人周某,女,36歲,專科文化,捕前是本市某稅務部門幹部。經查,被告人周某利用其負責發售個體餐飲定額發票和填開服務行業專用發票的便利條件,收取稅款後,採取不入賬或少入賬的手段,截留稅款,利用刪除售票記錄、以其他單位名義套購發票等方法,掩蓋對外售票的事實,共貪污稅款76.2萬餘元,實得贓款75萬餘元。
其中,2002年5月至2004年3月間,周某在瀚賓樓大飯店、東坡熬魚館、天津狗不理包子集團某連鎖店、高記餐館、天驕千喜大酒店等單位,以及鄭某某、陳某某等10餘人購買餐飲定額發票時,收取稅款後不給對方填開完稅證明,或填開大頭小尾完稅證明,共計截留稅款10.8萬餘元,據爲己有。2004年3月間,該稅務部門覈對入庫稅款,周某惟恐罪行敗露,將其截留的稅款1.2萬餘元入賬。
此外,2002年5月至2004年3月,周某利用其私自留存的及用其他單位名義套購的服務行業專用發票,對外開具發票,收取稅款。周某先後爲商業銀行津北支行、商業銀行國華支行、安捷貨運代理服務公司西站分公司、京九鐵路內燃機車配件修理廠、天津站某工貿服務中心、華北鐵路公正計量行天津西站稱重公正計量站等單位及張某某等個人開具服務行業專用發票,收取稅款後不給對方填開完稅證明,或填開大頭小尾完稅證明、用私自留存的發票代替完稅證明,共計截留稅款65.4萬餘元。經舉報,被告人周某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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