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趙恩才因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6日被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人民幣。趙恩才當庭表示上訴。
案發前趙恩才擔任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並曾兼任交警支隊支隊長。在這一系列案件中,還有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副支隊長湯天河、駕駛員管理處原處長古佔欣等6名交警落馬。在2003年8月案發前的幾年時間裏,古佔欣等涉案交警與部分駕校相互勾結非法販賣駕駛證6711份。古佔欣等人還向時任公安局副局長兼交警支隊支隊長的趙恩才行賄,在趙恩才的提拔和包庇下大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認爲,被告人趙恩才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包括一套建築面積爲235平方米、價值約60萬元人民幣的商品房,以及2萬元人民幣的現金;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家庭財產現有人民幣210萬餘元,家庭支出25萬餘元,扣除合法收入95萬餘元,尚有139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趙恩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人民幣;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爲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人民幣;同時扣押在案的財物予以沒收,待判決生效後由偵查機關上繳國庫。
趙恩才認爲那套商品房是以他人名義購買的,他在主觀上沒有佔有該房子的故意。而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恩才與古佔欣事先預謀以他人名義辦理購房手續,趙恩纔在分文未交的情況下收受房屋鑰匙,並實際控制該房達一年多時間,已經構成了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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