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修改後的《信訪條例》將開始施行。今天,本市千餘名相關人員進行了專題培訓。
信訪涉及面多元化
據瞭解,近年來,北京市信訪出現了工作總量上升、涉及問題多元化等五個新特點。
首先是信訪總量上升。另據國家信訪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目前羣衆信訪總量呈現出“中央多,基層少”的“倒金字塔形”分佈特點。
據瞭解,本市信訪中的第二個新特點就是羣體訪上升,組織化趨勢增強,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聯合上訪、越級上訪增多。
對於近年來我市信訪反映的問題,有農村土地徵用中侵害農民利益、城鎮建設和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企業改制中侵害職工利益、建築領域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等問題,還存在不嚴格依法按政策辦事甚至執法不公的問題。涉及城市、農村、企業、機關、學校等諸多領域和不同羣體。
信訪渠道不夠通暢
強衛副書記表示,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說明,不僅信訪工作,而且現行的信訪法規與實際存在不相適應的問題。
其問題突出表現爲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有的地方、部門特別是一些基層單位對信訪人員反映的問題推諉塞責,致使羣衆越級上訪,甚至激化矛盾。
還有,就是信訪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夠,缺乏監督手段,責任追究不到位,對一些信訪人破壞信訪秩序的行爲缺乏必要的法制手段。
據瞭解,爲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國務院對《信訪條例》進行了修改。
市信訪辦將增加人員編制
5月1日,新的《信訪條例》即將實施。強衛要求在市舉辦區縣局級領導幹部培訓班基礎上,本市街道、鄉鎮以上黨政領導和信訪工作人員在4月份全面培訓一遍。各級信訪部門的接待場所都要張貼新修訂的條例。
同時,有關方面透露,根據新版信訪條例要求,本市信訪辦將加強人員力量。各區縣、各部門也要按照條例規定要求解決好信訪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經費保障、接待場所、信息網絡、交通、通訊設施等問題,爲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市法制辦透露《信訪條例》北京細則年內難出臺
本報訊(記者王巍)今天上午,市法制辦相關的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新的《信訪條例》的北京實施細則年內還不會出臺。
據瞭解,5月1日新的《信訪條例》實施後,相關的各部門會處於一個“觀察期”。在這期間,信訪辦等各部門發現相關問題並結合北京市的自身特點(中央信訪機構,以及最高公檢法機關都在北京)與法制辦進行商議協調,制定適合北京的實施細則。
市法制辦有關人員透露說,《信訪條例》的北京實施細則沒有列入本市今年的立法計劃,這就意味着它在今年年內不會出臺。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由於信訪條例事關重大,因此制定細則“不排除可能會由市委直接牽頭,人大親自操刀的可能性”。
《信訪條例》修訂大事記
2004年10月28日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信訪局提出《信訪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102個單位廣泛徵求意見。
2004年11月10日
經過進一步修改後的《信訪條例(修訂草案)》再次徵求意見。
2004年11月26日、11月28日
召開座談會,聽取基層單位對修改草案的意見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2005年1月5日
國務院第74次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了《信訪條例(修訂草案)》。
2005年1月10日
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第431號令正式公佈2005年5月1日,該條例將正式實施。
新聞背景
四大問題制約信訪工作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信訪局負責人就《信訪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隨着改革不斷深化、經濟社會加速轉型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羣衆信訪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制約信訪工作的主要問題是:
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推諉塞責;
信訪問題處理層層轉送,只轉不辦,責任不清,效率低下;對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監督力度不夠;
對侵犯羣衆利益引發信訪問題的違法行政行爲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
對破壞信訪秩序的行爲,現行條例缺乏必要的規範。
因此,根據信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及時進行修訂。據瞭解,現行的《信訪條例》是國務院1995年10月28日頒佈的。
構建信訪工作新秩序建立信訪工作新機制
明確信訪工作新定位創建處理矛盾新方法
本市信訪辦作五方面調整
據瞭解,新修訂的條例主要從暢通信訪渠道、創新工作機制、強化工作責任、維護信訪秩序四個方面對原條例進行了修改、充實和完善,充分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精神,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本市信訪工作新局面從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構建信訪工作新秩序。
第二、建立信訪工作新機制。
第三、明確信訪工作新定位。
第四、創建處理矛盾新方法。
第五、開創信訪工作新局面。
條例亮點
新《信訪條例》將嚴懲打擊報復
國務院頒佈的新修訂《信訪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信訪條例》的立法亮點主要集中在疑難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對信訪人保護的細化等方面。
亮點之一:
疑難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
新條例規定,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亮點之二:
信訪加入問責制度
新條例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有關部門對信訪人不能推諉塞責。行政機關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之三:
電子郵件也成渠道
在信訪方式上,條例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電子郵件也可成爲信訪的渠道,有利於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濟負擔,避免爲上門走訪而勞民傷財的現象。
亮點之四:
突出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
新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違反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我看來,新《信訪條例》最大的變化,就是突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將其確定爲信訪工作的重要原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於建嶸研究員表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憲法原則,特別是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從十年前舊《信訪條例》中的普通條款提升至總則位置,這是從未有過的,是一大亮點。”
亮點之五:
過激信訪構成犯罪
新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類行爲作了禁止性規定,並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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