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1)日,成都市政府原副祕書長兼市農牧局局長弓繼權涉嫌私分國有資產、貪污案(四川日報2005年1月20日曾作報道),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被告人弓繼權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9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9萬元。
和弓繼權一道領受宣判的,還包括成都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唐榮新、龍泉驛區委統戰部原部長蘇瓊珍、原區長助理兼建設局局長張立友、區房管局原局長何德才、區財政局原副局長李波,他們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6年、20年、13年零6個月、10年。
檢察機關起訴稱,1998年,成都市確定城市向東向南發展戰略部署,龍泉驛區先後成立了實施向東發展戰略龍泉驛區工作領導小組(簡稱“東移領導小組”)和成都市城市東移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東移公司”),負責該區城市東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開發建設事宜。當時,弓繼權任龍泉驛區區委書記,時任龍泉驛區區長的唐榮新擔任“東移領導小組”組長,時任龍泉驛區副區長的蘇瓊珍擔任“東移領導小組”副組長兼“東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張立友當時是“東移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兼“東移公司”總經理。
1998年12月,由蘇瓊珍、張立友提出,經弓繼權、唐榮新同意,4人商量決定通過“東移公司”將當年度銀行發放給龍泉驛區用作專項建設的104.5萬元貸款資金用作獎金私分。由於後來發放獎金的款額不足,蘇瓊珍、張立友又決定採取虛列徵地拆遷補償費的手段,將29.48萬元銀行貸款非法套取後私分。
1999年12月,蘇瓊珍、張立友等人經弓繼權和唐榮新同意,以春節期間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放獎金爲名,通過“東移公司”將銀行發放給龍泉驛區用作專項建設的169.18萬元貸款資金非法套取後作爲獎金私分。2000年12月,他們又以向“工作完成好”的單位和個人發放獎金爲由,將“東移公司”通過虛列預付工程款、材料款非法套取的65萬元銀行專項建設貸款資金和經由弓繼權、唐榮新批准後由財政借出的70萬元現金作爲獎金私分。
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至2000年間,弓、唐、蘇、張分別在任龍泉驛區區委書記、區長、副區長以及“東移公司”領導、管理層時,將國家用於成都市五路一橋龍泉段工程的專項建設貸款資金私分,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其中,弓、唐參與私分280.18萬元,蘇、張參與私分309.66萬元,個人獲款均爲25萬元。四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報給他人發放獎金的方式,非法將公款據爲己有,構成貪污罪。其中弓、蘇、何三人共同貪污金額爲111萬元,個人實際獲款分別爲15萬元、20萬元、36萬元;張立友與人共同貪污金額爲118萬元,實際獲款47萬元。此外,李波貪污14萬元,張立友受賄67.4萬元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照法律規定對以上四人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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