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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深圳市口岸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安惠君,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的職務之便,涉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金1000元、電視機兩臺,日前已被深圳市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於本月底開庭審理此案。
今年50歲的安惠君是河北省定縣人,原爲河北省某縣公安局副局長。1991年被派至深圳市公安局掛職鍛鍊。1993年10月在深圳市羅湖公安分局掛職任副局長,1995年9月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11月任羅湖公安分局局長,1998年任羅湖區區委常委、區政法委副書記、公安分局局長,2003年6月任深圳市口岸辦副主任(副局級)。據起訴書指控,安惠君於1995年9月至2003年6月期間,利用擔任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的職務之便,涉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金1000元、電視機兩臺。第一次受賄始於她出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的第一個月。爲了獲得安惠君工作上的照顧及職務升遷,歷任羅湖公安分局政保科科長和某派出所所長的宋某,以節假日探望的名義及利用安惠君到北京、廣州職位培訓以及出差香港的機會,於1995年9月至2002年春節期間,前往安的辦公室或住處,17次共送給安人民幣19萬元、港幣1萬元。在安惠君正式出任羅湖公安分局局長之前,她還接受過5名派出所所長或分局科長的賄賂。
在安惠君涉及的17起受賄案中,有15起受賄案中的行賄人是她的下屬。安惠君涉及的另兩起受賄案均爲商人。2002年下半年,羅湖公安分局準備在羅湖區蓮塘興建分局指揮中心大樓,深圳市山澤投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曾憲祺爲承攬該建築工程,到安惠君的辦公室,送給安港幣20萬元。在安的關照下,曾憲祺掛靠的6家工程公司全部入圍參加投標,並最終由曾憲祺掛靠的深圳市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標取得該工程的承建權。2000年五六月份,羅湖公安分局向香港商人劉浩強經營的番禺某汽車貿易公司購進一批車輛。同年9月,劉浩強爲感謝安惠君促成該筆生意,讓其弟弟將裝有10萬元港幣的信封轉交給安惠君。記者注意到,關於社會上傳說的安惠君“個人生活糜爛,甚至接受男警員的性賄賂”一事,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並未提及。在去年年底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35次會議分組審議時,深圳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處處長潘曉曾向媒體表示:檢察機關只調查貪污受賄行爲,“是否涉嫌接受性賄賂不屬於檢察機關偵查範圍,沒有調查,也沒有最後證實”。這是因爲目前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在這方面尚屬空白。關於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三種形式,且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爲財物。此次檢察機關是以受賄罪起訴安惠君,但受賄的數額有變。去年12月27日,深圳市檢察院向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35次會議提交的《關於提請許可對安惠君採取強制措施的報告》稱,安惠君涉嫌受賄31萬元、港幣4萬元。同年12月30日,深圳市紀委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安惠君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時,稱安惠君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67.8萬元,港幣24萬元、美金1000元,實物摺合人民幣5萬元;同時在車輛採購和工程招投標中,先後收受供應商和承包商所送港幣共計30萬元。而目前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指控,安惠君共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金1000元、電視機兩臺。對此,法律界人士分析,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不斷對案情進行偵查,並補充了相關證據,涉案金額有變化是正常的。起訴書指控的涉案金額是檢察機關根據相關證據作出的,應該是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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