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隨着一針毒劑被注射下去,駕車拖死10歲小女孩的兇手付忠濤告別了人世,兩個月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吉林省長春市林肯車肇事案告一段落。但是,付忠濤案件所引起的波瀾並未就此平息。目前這起案件已被吉林大學法學院作爲典型案例用於教學。
關注一:付忠濤是否第二個張金柱
當地有關人士稱,付忠濤是自當年河南省張金柱開車拖死人被判死刑後第二起因爲交通肇事被判死刑的。
長春市公安局副局長兼交警支隊長王衛東表示,如果付忠濤當初選擇了停車救人而不是逃逸,根據事後的法醫鑑定結論小女孩的傷勢不會十分嚴重,他無須承擔刑事責任。付忠濤肇事後既未停車救人,逃跑後又未自首,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因此轉化爲故意殺人案件。因此付忠濤並非是因爲交通肇事被判死刑的,準確地說應該是因爲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的。
關注二:“從重從快”是否保證了公正
付忠濤從2月4日被警方抓獲到4月6日被執行死刑只用了兩個月時間。一種觀點認爲付忠濤罪大惡極、罪有應得,判決大快人心;另一種觀點認爲,這種做法在程序適用上仍有諸多值得商榷之處。
付忠濤的辯護律師李雲東認爲,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包括付忠濤的口供及法醫鑑定和目擊者證言等,都不足以證明付忠濤“駕車逃跑時明知車下有人”,不能證明付忠濤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單勇說,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流程中的各個階段雖未設最低時限,但是本着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需要用足夠的時間和必要的程序來保證審判的公正。
關注三:誰來支付民事賠償
法院判決中,付忠濤還被判賠償被害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4.8萬餘元。受害者肖金萍的父母如何取得賠償金成爲另一個關注的焦點。
付忠濤在一審中曾說,如果金錢能夠彌補自己給小女孩家庭造成的痛苦,那麼不論賠多少錢都願意。但付忠濤被執行死刑後,家裏僅剩下年僅5歲的女兒,賠償判決極有可能成爲一紙空文。長春市律師張維平說,林肯車已經數易其主。如果付忠濤不死,從交通肇事角度,車主與駕駛員應該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現在付忠濤已死,車主是否賠償,還是一個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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