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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新參加工作的大學生或跳槽的職工都會經歷試用期。對於試用期,企業是否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內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昨日記者從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瞭解到,《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進一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該《通知》第四條還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同時,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須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企業不能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不能在試用期內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你願意接受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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