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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六成用人單位發薪不符規定
北方網消息:昨天,天津市爲期一個月的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活動正式結束。由市區兩級勞動保障部門組成的40個監察小組對本市一些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有六成用人單位存在問題,違規單位中以試用期爲名“鑽空子”的就達到一半以上。
此次檢查中,勞動監察機構有針對性地對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和家政、餐飲服務行業等容易產生問題的單位進行突擊檢查,發現問題主要集中在最低工資沒有達到標準、以計件工資爲由月工資沒有達到最低標準、使用下崗職工不簽訂臨時勞動協議三大類問題。其中,有一半的用人單位爲了逃避檢查,以試用期的名義不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針對此次檢查的問題,市勞動保障部門強調,本市的用人單位,試用期每月至少也要給530元,畢業生試用也執行最低薪金標準。據有關人士介紹,原國家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指出:“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是,這條規定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因爲,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因此,原國家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據介紹,本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爲月薪530元。用人單位有權在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凡是低於這個標準,均屬於侵權行爲,必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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