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佘祥林冤案平反之後,有關國家賠償的話題開始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據法制日報報道,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教授認爲,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勢在必行。
馬懷德指出,事實上,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早已經成爲法學界的共識。至於如何在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法學界則有不同的觀點。
馬懷德說,最爲合理的做法是,在國家賠償法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中增設專條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原則性規定。該條文應當置於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間,同時取消原第三十條的規定。具體修改條文爲: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者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權利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精神撫慰金。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者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權利造成精神損害,但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獲得精神撫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賠償義務機關除應當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外,還應根據受害人的請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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