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出任丹東市寬甸縣副縣長、丹東市水利局副局長的劉景春因受賄進了看守所,在翻供時他『撂倒』了5個受賄管教。
劉景春被丹東市振興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後,近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判處這5名警察有期徒刑或緩刑。
庭審中副縣長翻供
2002年8月,53歲的劉景春被司法機關刑事拘留。
據丹東市振興區檢察院介紹,曾出任丹東市寬甸縣副縣長、丹東市水利局副局長的劉景春,在任職期間利用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受賄共計47萬元,還有171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紀委和檢察院考慮到劉景春的特殊身份和案件的復雜性,為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決定把他異地羈押到丹東市東港看守所。
2003年9月24日,丹東市振興區法院審理了劉景春的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在3次庭審中,劉景春當庭翻供,對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都予以否認或作無罪辯解。
他的辯護律師也向法庭出示了證明劉景春無罪新的書證和證人證言,數名證人為此出庭作證,還有幾名關鍵證人也當庭否認曾向劉景春行賄的事實。
5名受賄警察浮出水面
庭審中證據變化如此之大,令丹東市紀委和振興區檢察院大為震驚,當即決定先撤回起訴,重新復核庭審中出現的新證據,同時對劉景春不正常的翻供、證人的翻證進行調查。
2003年12月1日,劉景春改由丹東市看守所羈押。
隨著紀檢和監察部門的深入調查,東港市看守所的5個看守警察受賄、為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犯罪事實逐漸浮出水面。原來,劉景春被檢察機關立案調查關押後,他的妻子曲某就沒有停止過『活動』,其中東港市看守所是她主要打通的環節之一。
據調查,東港市看守所的原指導員魯某兩次從劉景春的妻子手裡收受賄賂7000多元,受賄後多次為劉景春與他妻子傳遞涉案信件,還要幫助劉景春辦理保外就醫。
看守所55歲的老警察馬某以劉景春要看病為由,向劉景春原先手下一個姓王的人要了8000元錢,但只給了劉景春2000元,將其餘的6000元私吞。不久,馬某又以同樣名義再次向王某要了5000元錢。
看守所教導員佟某及兩個管教李某、宋某,都被劉家收買為其通風報信,其中管教李某還為劉景春提供虛假立功材料。
案件調查清楚後,劉景春被振興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被收買的5個警察於近日被丹東市中級法院二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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