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公佈若干支持文化發展的稅收政策。其中,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
通知明確,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後登記註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原有文化企業分立、改組、轉產、合併、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業,都不能視爲新辦文化企業。
通知還明確了其它稅收優惠政策:
——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徵營業稅,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物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統一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電影製片廠或經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電影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
通知指出,文化產業是指新聞出版業、廣播影視業和文化藝術業;文化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事業單位。上述政策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政策執行期限爲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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