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20元車費,兩名出租車司機大動干戈,結果兩敗俱傷,一方被捅成重傷,另一方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同時被責令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1.3萬餘元。
被告人於某系本市個體出租汽車司機,因同從事出租客運工作,與被害人張某相識。2004年1月2日17時許,在天津站後廣場,張某向於某索要此前因拉客人於某欠其的20元錢,二人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廝打中,怒不可遏的於某持刀將張某右腹部捅傷。經法醫鑑定,張某損傷程度爲重傷,傷殘級別爲X級。經張某妻子報案,於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張某爲治傷,花去醫療費7.3萬餘元、護理費5800元、住院伙食費795元,此外,還因此遭受經濟損失誤工費1.3萬元、殘疾賠償金2萬元等,以上各項共計人民幣11.3萬餘元。爲彌補損失,張某在要求追究於某刑事責任的同時,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他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於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於某亦應對由此給張某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鑑於於某拒不認罪,且拒不賠償張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從重處罰,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於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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