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女在自願與他人發生關係後,多次對與其發生關係的男子進行敲詐。在此過程中,該婦女18歲的兒子受其母指使,多次找被害人強索錢財。近日,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對這一罕見的敲詐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母子均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人趙某現年39歲,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此外趙還曾因賣淫被收容教育。2000年,趙某產生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後以此相要挾實施敲詐的念頭。同年9月,趙某自願與本村男子華某發生了性關係。令華某想不到的是,事後趙某立即翻臉,找其索要現金。華某稍有不從,趙某便以報警相要挾。爲避免麻煩,華某隻得給了趙某幾百元錢。華某滿以爲事情到此爲止,自己已解脫干係了。誰知趙某拿到錢後還是不依不饒,繼續對其實施敲詐。華某被逼之下,只得又交給趙某幾百元錢。在兩次對華某實施敲詐過程中,趙某共計強索華某人民幣1500元。
實施敲詐犯罪後,趙某老實了很長時間。但到了2004年7月,趙某又動了邪念。當年7月,趙某與附近一個村子的男子黃某相識後,以詐取錢財爲目的,與其發生了性關係。而後,趙某以此相要挾,對黃某實施敲詐。黃某迫於無奈,只得就範。不想趙某拿到錢後並不滿足,此後又多次對其實施敲詐。黃某懷着一種“破財免災”的心理,每次都滿足了趙某的要求。趙某不僅親自出馬對黃某實施敲詐,而且還指使其18歲的兒子周某找黃某強行索要現金。受其母指使,被告人周某在知情的情況下,先後兩次向黃某索取錢財。在六次強索現金過程中,趙某母子共向黃某敲詐現金6400元。事情敗露後,趙某母子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趙某、周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要挾手段,強行索取他人錢財,且數額較大,他們的行爲均構成敲詐勒索罪。庭審中,二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過程,可視爲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趙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有前科劣跡,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周某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法庭經審理後,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0個月,以同樣的罪名判處周某管制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