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康戰國被押進法庭
康戰國確認作案現場證據
殺害英雄竹衛東的犯罪嫌疑人康戰國今天上午一審被判決死刑。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康戰國與郝明彥、盧新全、張勇軍(三人均另案處理)共同預謀來鄭州盜竊。2005年3月23日上午11時許,四人從原籍焦作來到鄭州,先後在501路公交車上及火車站附近伺機作案,均未得手。當日18時許,被告人康戰國及郝明彥、盧新全、張勇軍四人在鄭州市福壽街金林商場門前的公交車站處扒竊他人手機時,被執勤的鄭州市公安局反扒警察支隊民警竹衛東等人發現,竹衛東等人立即實施抓捕。被告人康戰國爲抗拒抓捕,用隨身攜帶的匕首朝竹衛東左胸猛刺一刀後逃跑。竹衛東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刑事技術鑑定,竹衛東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破心臟及主動脈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康戰國的搶劫行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搶救費、喪葬費等直接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查證的證人範躍哥、滿文奇、劉淼、陳如山、郝明彥、盧新全、張勇軍、張倩倩的證言,被告人康戰國的有罪供述、現場材料、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刑事技術鑑定書、物證檢驗報告、提取筆錄、辨認筆錄、髒物估價證明、發還證明、年齡省份證明、前科材料、搶救費用收據等證據予以證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法院認爲,報告人康戰國實施盜竊後,爲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死一人,其行爲已構成搶劫醉,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康戰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繫累犯,應予從重處罰。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戰國搶劫犯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提請依法懲處的理由充分,應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康戰國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的事實存在,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告人康戰國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被告人康戰國及其代理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法院認爲,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被告人實施盜竊後,對被告人進行抓捕的人是否是公安人員並不影響報告人抗拒抓捕行爲轉化爲搶劫犯罪的性質。本案中,被害人竹衛東是否亮明公安人員的身份,被告人康戰國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公安人員,均不影響對被告人康戰國行爲性質的認定。被告人康戰國歸案後雖有較好的認罪態度,但其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做案,造成後果特別嚴重,且又是累犯,人身危險性極大,不足以以此對其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康戰國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被告人康戰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軍英(竹衛東妻子)、竹筠(竹衛東女兒)、竹海晏(竹衛東父親)經濟損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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