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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文化程度的李平(化名)1994年畢業至今已經整十年了,他的母校以其畢業後沒到對口企業報到爲由一直沒發畢業證給他,因爲沒有畢業證的原因,李平多次求職都以失敗告終,日前李平無奈向母校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母校頒發畢業證書。但被告卻辯稱之所以將原告沒到對口企業報到作爲不給畢業證的原因,主要是爲了防止技術工人的外流。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技校侵害了原告李平應享有的受教育權,因此判令被告技校限期頒發畢業證書,其上級主辦單位予以協助辦理,昨天,此判決已生效。
原告李平起訴稱,1991年原告報考被告技校,1994年畢業後被告始終未頒發畢業證書,經原告多次催問,被告一直要求原告等待,多年來因無學歷導致原告無數次求職失敗。去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畢業證明”,現原告認爲被告未盡發放畢業證的義務和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頒發畢業證書。原告同時向法庭提交由被告於2004年6月2日出具的畢業證明1份(複印件),證實原告學歷三年,畢業證未發放的事實。
被告技校辯稱,被告作爲從事培養技術工人的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爲防止技術工人的外流,將畢業證交到上級主辦單位,學生到企業報到後,由企業頒發畢業證。被告無權分配及直接發證。原告畢業時未到指定單位報到,其以後求職不成,有多種原因,絕不應認爲是畢業證的原因。原告畢業初期曾來校索要畢業證,後多年未曾來校。去年年初突然來校索要畢業證及要求經濟補償。被告明確答覆畢業證不在學校併爲其開具了學歷證明。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權應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學業證書的權利。學校未頒發畢業證的行爲,侵害了原告李平享有的受教育權,故應承擔相應責任,作爲學校主辦單位的某集團承擔疏於管理的責任。最後判決被告技校限期頒發畢業證書,其上級主辦單位予以協助辦理。判決後各方當事人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現判決已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1999年田永訴母校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一案,成爲全國首例涉及教育行政領域的行政案件,近年來,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對受教育權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學生與學校、學生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糾紛呈上升趨勢,訴訟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加,已成爲行政訴訟熱點、難點問題。本案最終審結的同時,也暴露出我國勞動用工制度的不足之處,作爲企業留住人才靠的是對人才的重視包括提供優厚物質保障、良好的工作環境、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優秀的企業管理。那些依靠行政強制手段防止人才外流的想法,最終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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