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4月27日消息,原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長春吉港集團公司董事會主席桑粵春近日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隨着案情大白,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呈現在世人眼前:這位犯下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污罪、強姦罪等14項罪行的昔日人大代表,本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惡棍,爲什麼輕而易舉就獲得了全國人大代表的頭銜?
反觀桑粵春的“創業”歷程,“人大代表”這一頭銜可謂發揮利用到了極致。每逢召開人大會議,桑粵春都要僱專人拍他和各級領導在一起的照片,編造無中生有的故事矇蔽和嚇唬別人。桑粵春和家人在大連國際機場辱罵、毆打機場服務人員,並狂妄地叫囂“我是全國人大代表,我就打人了,你們敢把我怎麼樣”,並掏出代表證示威。桑粵春有很多次應該被繩之以法,都因爲他是全國人大代表和善於僞裝而不了了之。
不難發現,桑粵春對“人大代表”這一頭銜是相當看重的。但是,他所看重的並不是這一身份承擔的爲民代言的神聖責任,而是這頂帽子爲謀取私利和規避風險所帶來的便利。很顯然,禍害人民、禍害社會的“人大代表”不可能成爲民主發展的見證,恰恰相反,這種現象見證的是民主的不完善。因爲只有在一種不完善的民主環境裏,人大代表的身份纔可能被欺世盜名的惡棍所竊取。
不知道桑粵春當初在成爲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時,是由誰提名,又是經過哪些民主程序而實現的。但可以肯定的是,桑粵春的當選絕對沒有經過規範的程序,也沒有尊重選民的意願。當年,桑粵春將吉港工貿總公司變更爲長春吉港集團公司,掛靠在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本應成爲獨立的市場主體的企業,憑什麼掛靠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吉港集團自始至終是一家國有企業,桑粵春姐弟幾人卻居然享有“優秀民營企業家”的殊榮。這究竟又是誰操辦的?
很顯然,在桑粵春當選爲全國人大代表的過程中,程序是虛置的,民意是缺席的。本應負載民意的人大代表頭銜,卻成了一些權力持有者隨意饋贈的禮品。正因爲權力壓制了民意,纔出現了國有企業負責人居然獲得“優秀民營企業家”稱號的荒唐事,而“優秀民營企業家”的殊榮正是桑粵春被推上全國人大代表寶座的關鍵因素。也正因爲權力壓制了民意,纔出現了法律拿“人大代表”無可奈何的荒唐事,以至桑粵春所在的吉港集團發展成爲具有一定規模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集團。
對於桑粵春利用人大代表身份胡作非爲的案件,我以爲要從兩個方面來看。其一,桑粵春通過不正當手段成爲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成了他謀私的利器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擋箭牌;另一方面,正是由於少數權力持有者對其縱容甚至包庇,才使本應該通過民意產生的人大代表資格落到了像桑粵春這種人的頭上———這兩個方面恰恰構成了“果”與“因”的關係。因此,如果我們只看到桑粵春及其犯罪團伙的罪惡,而沒有看到縱容這種罪惡發生的土壤,無疑是很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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