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是新婚姻法頒佈四週年紀念日,廣東省婦聯舉行新婚姻法實施問題研討會,內容集中在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的認定,離婚前財產轉移等執法難點上,與會專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元配捉姦在屋法院未判重婚
省婦聯法律援助中心最近接辦了一個離婚案,林某長期包養婚外女子,妻子譚某在他們同居房裏抓到兩人,譚某有3個證人證明林某承認一年來供“二奶”讀書、提供房屋供其居住、兩人發生性關係以至墮胎的事實,甚至還有“二奶”承認“被包養”的書面文字,及兩人親密照片和結婚登記標準照、“二奶”的日記等證據,但一審法院仍以證據不足爲由,不認定林某包養“二奶”的事實,更不認定兩人婚外同居。現該案被髮回重審,正在二審中。
另一類似案件是,南海一男子在外長期租房養“二奶”,並生下一子,其妻子雖然取得幼兒園的小孩父母登記爲男方和“二奶”姓名的證明,但還是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原因是她難以證明丈夫與“二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法院不應只認共同生活時間
大家研討發現,根據新婚姻法相關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構成事實婚姻的認定,要看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包括是否舉辦婚禮、是否以夫妻自居等。但現實中,經常是男方與他人共同生活,生兒育女,但受害方很難證明他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在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上,同樣存在取證難、認定難的問題。尤其是按照省高院的指導意見,有配偶者與他人需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才能構成同居,這也給當事人提出了很高的取證要求。
對此,與會專家建議,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標準應有所放寬。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有相對固定的住所、比較穩定地共同生活(如有規律地發生性行爲),以及有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節,就足以構成重婚罪,如果沒有,即可認定爲婚外同居,而不應以共同生活的時間作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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