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範化、科學化,本市自即日起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實行分類救助。按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的勞動能力、致貧原因、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不同,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實施鼓勵就業政策;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的人員、老年人、未成年人、患大病重病人員以及重殘人提高救助水平,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況。
分類救助標準爲:1、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員,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的有關鼓勵就業政策,實施就業援助。2、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的人員,在原享受標準的基礎上上浮20%。3、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中患惡性腫瘤、腎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人員;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的重殘人員,如一級盲人、重度肢體殘疾人、一級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殘疾人,在享受原差額救助的基礎上,按當年城鎮低保標準的30%上浮。4、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6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喪偶單親家庭中的在學子女,在享受原差額救助的基礎上,按當年城鎮低保標準的10%上浮。
救助措施改革後,凡符合上述分類救助條件的低保人員,憑相關證明,由街道辦事處進行初步審覈,報區縣民政局審批,並相應調整差額救助標準。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的人員,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證明身份及財產情況的《公證書》,辦理調整手續。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患重病人員,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原始病歷資料複印件(加蓋醫院公章),辦理調整手續。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殘人員,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1997年以後核發的已確定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辦理調整手續。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6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戶口本、身份證,辦理調整手續。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喪偶單親家庭中的在學子女,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戶口本、身份證及學生在學證明,辦理調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