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一名男子在被一家餐廳的狗咬傷後,回家取來獵槍將狗打死。近日,本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6個月。
被告人安某2000年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事發當晚,被告人安某路過西青區某街的一家餐廳時,被該餐廳的狗咬傷。安某爲此惱羞成怒,回家後取出一支單管獵槍,返回餐廳開槍將狗打死。今年2月25日,安某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鑑定,安某所持槍支具有殺傷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安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獵槍一支,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安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屬累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從重處罰。同時,被告人犯罪後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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