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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幫助他人購買汽車的機會,一男子串通汽車銷售公司經理擡高價格,從中詐財13萬餘元。日前,經兩審法院審理,該男子和汽車銷售公司經理雙雙被以詐騙罪定罪科刑。
今年42歲的李某系天津市無業人員。2003年6月間,李某受委託幫助張某購買貨運牽引車。其後,李某多次向一家汽車銷售公司業務經理劉某瞭解牽引車性能、價格等情況,表示要在此購買車輛,並向劉某索要好處費。後經商議,二人決定在張某購車時由劉某擡高價格,多餘款項由劉某返給李某。當月17日,李某帶領張某至劉某處購車,按照約定,李、劉二人將價格爲10.6萬元的解放牌180馬力尖頭牽引車,按照280馬力平頭牽引車報價爲17.2萬元,雙方最終依此價格成交,張某購買了兩輛車。其後,劉某分兩次收取定金2萬元及車款32.4萬元後,於同年6月下旬將13.1萬元以現金形式交給李某。2004年3月間,張某發覺被騙報案,李某、劉某先後被抓獲歸案。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7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7萬元。收到一審判決後,李某、劉某均以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二審審理中,李某辯稱,張某對車輛的價格和型號是認可的,買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他只是爲交易雙方進行了中介,不構成詐騙罪。劉某則辯稱,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也未拿一分錢回扣,故其行爲也不構成詐騙罪。
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某在幫助他人購買車輛的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劉某採取虛報車輛價格的方式,騙取他人人民幣13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劉某主觀上雖不具有非法佔有故意,但對李某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予以幫助,其行爲亦構成詐騙罪。基於上述理由,二中院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中對李某的定罪量刑,撤銷對劉某的定罪量刑,改判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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