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5月13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釋對刑法第303條的規定予以細化,明確是否構成賭博罪的法律界定,強調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賭博犯罪要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
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衆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代理賭博網算開賭場
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域外開賭場禁招中國人
司法解釋明確,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爲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幫他人賭博以共犯論處
司法解釋明確,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明確,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網絡賭資按其代表金額定
司法解釋明確,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帶少量財物娛樂不算賭
司法解釋嚴格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規定,“不以營利爲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爲等,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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