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剛剛公布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開始實施。今天上午,記者從國家版權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今後,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而造成對他人互聯網著作權的侵犯,除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被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辦法》,著作權人在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後,應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書面通知。通知內容應包含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等材料。接到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同時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移除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書面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人向著作權管理部門投訴前,必須首先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否則,著作權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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