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公里路程 開車走了1小時40分 要求返還一半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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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龐標 |
曾因代理“蹦極跳傷人案”“大學生狀告母校案”及爲張帥被潑硫酸案的被告人劉金鳳辯護而在本市聞名的律師龐標又曝新消息。近日,他因認爲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未能“高速”行車還被照常收費而將收費者———華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其返還車輛通行費的一半,即12.5元,同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其發放的車輛通行卡上標註的“償還貸款”聲明予以解釋。據瞭解,北京市大興法院已於日前受理了此案。
龐標訴稱,今年4月14日晚7時,他駕駛轎車從北京大羊坊入口領取通行卡,進入由被告管理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入口處的工作人員對其正常放行,並沒告知他這時在距大羊坊收費站17公里處出現了交通事故。他進入高速公路後,剛剛行駛了不到3公里就被堵住。整整一小時後,車輛才能勉強前行。當晚8時40分,他到達楊村出口。約70公里的路程走了1小時40分。在出口處,他對被告照舊收取車輛通行費25元提出質疑,但對方的工作人員答覆他:“無論堵多長時間都照常收費,不繳費不能通行。”
龐標認爲,在收費問題上,原被告處於平等的合同關係。堵車或其他原因使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應提供的高速行駛條件時,其管理者就應在入口處及時告知駕車人,並免除或減少收費。被告完全不顧高速路是否能提供高速行駛條件而收費,這無疑是一種無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條款。
另外,被告在其發放的通行卡上明顯標註收費用於“償還貸款”。龐標說,他查看過被告的收費公告,卻發現其收費用途爲“經營”。究竟是收費還貸還是經營性收費,被告工作人員並沒給出答案。龐標認爲,作爲提供涉及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的一方,被告有義務作出相應解釋,不應引起合同他方的誤解。如是經營性收費應去除“還貸”字樣,如確有還貸因素則應明確解釋收費用途。
昨天,龐標就此案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稱,本案帶有公益訴訟的性質,作爲一名執業律師,多年的職業素養使他不能漠視這種不公平現象的存在。
昨天下午,本報記者致電華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辦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員稱,目前他們還沒收到法院傳票,所以還不能發表任何意見,此前有外地媒體報道他們已收到傳票,這與事實並不相符。同時,這位工作人員還表示,將來案情有了進展,他們會聯繫記者接受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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