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原大連船檢局局長汪長利貪污犯罪一案,貪污公款103萬的汪長利被判有期徒刑13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汪長利現年62歲,從1993年5月起歷任大連船檢局局長、交通部中國船級社大連船級分社總經理、廣州船級分社總經理,2002年12月被免職。1997年下半年,汪長利以給職工發獎金爲名,讓負責大連船級分社科協工作的史某將歷年船級分社從大連市某諮詢服務中心提取的8萬元諮詢服務費上交,汪長利將其中7萬元據爲己有。1999年初,汪長利想調整住房,房款總額爲90萬元,大連船級分社決定爲其支付70萬元,其餘20萬元由汪長利個人支付,結果這20萬元購房款,被汪長利安排楊某用公款解決。汪長利買房後,準備裝修,在他的暗示下,2000年初,某公司財務部會計閆某以大連船級分社準備發獎金爲由,準備現金20萬元,汪長利將之據爲己有……
法院經審理確認,汪長利在任大連船檢局局長、交通部中國船級社大連船級分社總經理、廣州船級分社總經理期間,共貪污公款人民幣103萬元。對於涉案贓款,除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中扣押的贓款之外,剩餘贓款已由汪長利的親屬退還。鑑於汪長利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所以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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