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挪用公款382萬餘元的原包鋼(集團)公司機關工委書記兼機關事務處處長李洪波,被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1999年9月至2003年11月間,李洪波利用包鋼機關事務處的普通行政收據和自己簽寫的收條,將包頭宏昌學校應交給包鋼機關事務處的租賃費、供熱費382萬餘元全部領走,大部分用於購買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少部分用於賭博和家庭個人花銷。作案後,李洪波主動向公司領導投案,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事實。李洪波除在案發前歸還30萬元以外,其餘352萬餘元均不能退還。
被告人李洪波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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