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學生趁到朋友家居住的機會,偷配鑰匙將朋友家的2.9萬元現金盜走,並全部揮霍。昨天,該女孩被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張某與女孩王某系朋友關係,曾互邀到家中居住。2004年7月中旬,張某到王某家居住時,見王某有大量現金便產生盜竊之念。張某先將王某家的鑰匙盜走進行配製,隨後趁王某家無人之機用配製的鑰匙打開房門,從王某家竊得現金2.9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祕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且數額巨大。張某將盜竊所得鉅款全部揮霍,給失主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應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張某犯罪時未滿18週歲,又系初犯,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爲,認罪態度較好,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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