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證拖沓的問題有望解決。北京市將立法明確規定不及時申請或不及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將要承擔的責任,這意味着拖沓辦證將有罰則。
辦理房產證拖沓的問題,在本市已存在多年,羣衆反映強烈。購房之後辦理房產證,不但沒有明確的辦理時間表,也缺乏明確各相關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通常很多人在購房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時間還拿不到房產證,心理上很不踏實,同時,也給買房者進行房屋再交易、轉讓、財產分割等帶來不便。
對此,市政協委員劉耀威建議市政府明確主管房產證辦理的政府部門,限期制定出辦理房產證的管理辦法和詳細規定,在規定的限期內爲用戶辦妥房產證。
“開發商不及時或不積極會同購房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致使購房人不能及時取得房產證的問題,在我市房屋登記工作中確實存在,”市建委答覆時表示,這也是困擾房屋登記主管部門的難題。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但對不及時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在法律責任中未設立處罰條款。同時,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新建的房屋,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買賣的房屋,買賣雙方三十日內申請轉移登記。未按期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並按原登記費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記費。但“本市房屋登記已取消收費,此項處罰規定我市也無法落實”。(袁祖君)
市建委解釋稱,因爲法律、規章未明確規定未按期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或未及時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處罰辦法,對不及時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開發商無法進行制約,對不及時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部門也缺乏有力的約束。
但市建委介紹,目前其已經向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議,準備制定《北京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在制定該辦法時,將認真採納政協委員所提的建議,在辦法中明確規定不及時申請或不及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政府主管部門、開發商、購房者應分別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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