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原定在鄭州某法院審理的中國首例“地域歧視案例”因故沒有開庭。
對這起訴訟的來龍去脈,人們已經很清楚:3月,深圳龍崗警方在轄區內掛出大字橫幅,表示“堅決打擊河南籍敲詐勒索團伙”。此事經媒體披露後,引起各方質疑,兩位鄭州市民拍案而起,提起訴訟,認爲龍崗警方此舉有地域歧視之嫌,侵害了名譽權。
儘管沒有開庭,打官司的初衷——避免地域歧視從民間層面上升到政府行爲,應該說,也算初步達到了。長達兩個多月的社會熱議、各方探討乃至現在的司法介入,過去只是耳聞口傳的歧視現象被廣泛關注,並獲得了法理、文化、道德等方面的集思廣益。官司輸贏都不那麼重要了,有時候,提問本身已比答案更重要。
法庭之外,這起訴訟也有了“成果”。比如在討論中人們認識到:非歧視性政策是公共權力的底線,不允許行政、司法這類公共權力部門及其執行者隨意突破。如果說,此前公衆對那道底線尚模糊不清、現行法律又難以真正“禁止歧視公民”的話,現在,很多人明白:歧視不是“能不能說”的問題,而是“可不可爲”的行爲準則。
但是,“河南人”是否從此不再爲地域所“傷”?
答案並不樂觀。
如同就業歧視、性別歧視一樣,更多時候,地域歧視是以一種看不見、摸不着,卻實實在在能感受得到,甚至會令人碰得頭破血流的面目示人。這有現實反映的一面:人類的羣居性特點,自然會對某一地域產生特定認同感,它既能形成較強的凝聚力,也會產生本能的排異感,不同地域性羣體重新組合時,摩擦、衝突的因素也隨之增多。
其實,“地域歧視”在本質上更似一種“文化誤讀”,是由地域差異、經濟發展水平、人類心理活動引發的一種不公正的輿論傾向。像上海人,他們歧視過別人(上海人常把外地人當鄉下人看),也被別人歧視(多少相聲小品中,那些小家子氣的男主人公,莫不貼有典型的上海人標籤)。不管人們願不願承認,“歧視”在客觀上已成爲一種文化現象。
因此,司法介入縱使能對逾越底線的歧視行爲治罪,但要刪除這種已滲入社會心理中的歧視心態,法律是力不從心的。
要真正減少不同地域的人們之間的傷害,還得依靠社會文化層面的正面引導,通過軟手段,營造相互尊重、開放健康的社會心態。
在這方面,城市管理者、公共權力部門,尤其是外來人口衆多的城市,是可以且必須大有作爲的。通過積極、現代的管理思路,培養包容、開放、平等的城市精神,在保持多樣性地域文化特色的同時,使來自五湖四海的人共融共榮,繼而產生新的、更優秀的文化認知與地域認同。有種提法說得好:如果要給民工以完全的“市民待遇”,不是多建幾所“民工子弟學校”,而是讓民工子弟能夠自由選擇當地市民學校就讀。
作爲一座移民城市,深圳在“不排外”方面,口碑還算不錯。那裏也會發生“警方涉嫌地域歧視”的極端事件,至少給所有城市一個警示:還有哪些政策、行爲,是有違或者說變相地有違公平精神?面對城市化進程、流動人口的加劇,我們是否真正擁有了可以“海納百川”的法治精神與文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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