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領導幹部政績考覈評價標準及細則正在緊張制定中。中央有關部門人士透露,新標準之“新”,就在於考覈辦法首次提出了要對政績進行成本分析。即不僅要看領導幹部取得的政績,還要看爲取得政績所付出的投入和代價,以切實避免不計成本和代價的重複建設、資源浪費、環境破壞等。在我看來,這一變化可謂切中時弊,抓住了傳統政績觀的要害,當然是相當令人欣慰的。但它究竟能不能真正落到實處,考慮到以往的經驗教訓,卻又讓人不敢過分樂觀。
在用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政府行爲方面頗有獨到之處的公共選擇學派,曾用非常令人信服的方式證明:由於政府官員不能把利潤據爲己有,加之他們一般無需爲成本過高承擔責任,因此和企業管理人員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爲目標不同,官員則以追求規模最大化爲目標,以便增加自己升遷的機會和擴大自己的權力範圍。這樣就必然會使社會實際支付的費用超過社會應該承擔的費用,損害社會和公衆的利益。
將“政績成本”納入考覈標準,說明中央已清楚地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危害性。如這一方針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的話,無疑將能夠有效地遏止目前廣泛存在的爲了製造政績而“不計成本和代價的重複建設、資源浪費、環境破壞等”不良現象。但讓我感到擔憂的,恰恰是能不能“落到實處”的問題!這不僅因公共物品成本收益的測定本身難度就很大,同時也是因爲在統計造假已成爲一種“官場頑症”的情況下,我們又怎麼敢輕易相信他們上報的“政績成本”是真實的呢?這裏的邏輯其實是非常簡單的:如果GDP的數字可被大量注水,那麼“政績成本”被大量縮水也是完全可能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在新的領導幹部政績考覈評價
標準正式出臺之前,儘快採取有效措施,從根本上解決統計造假問題,是絕對必要的。
在我看來,最根本的解決辦法還在於人大這一最高權力機關作用的充分發揮。只要人大能夠對政府的稅收和支出進行有效約束,則所謂“政績成本”的問題自然就化解於無形。因爲政府的活動主要依賴於稅費,約束了政府的稅收和支出,就從根本上限定了政府的行爲框架,使政績工程成爲無源之水。因此,將“政績成本”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覈評價標準,還僅僅是一個效果不是很確定的治標辦法,由人大出面來紮緊政府的“錢袋子”,纔是從根本上控制“政績成本”,並將其降低到一個合理水平的治本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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