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記者獲悉,以挪用資金罪被羈押950天的陳遠豪,被宣判無罪後,近日獲得國家賠償53133.5元。
2000年8月,陳遠豪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被逮捕,羈押於天門市第一看守所。2001年8月,天門市人民法院以陳遠豪在擔任湖北天門金田紡織工業有限公司、武漢金田實業(華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挪用公司資金110萬元,爲自己和他人經營的一酒樓謀利,遂以挪用資金罪,對其判刑3年。
陳遠豪提起上訴。2002年3月,天門法院重審後維持原判,陳再次上訴。2003年3月,漢江中院審理認爲,一審用於定案的兩份主要證據均不是原件,按法律不能作爲有效證據使用,故原判認定陳挪用資金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陳作出無罪判決,並於次日將其釋放。在這期間,陳被羈押950天。
2004年,陳遠豪以錯捕錯判爲由,向天門市人民法院和天門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總額爲17.6萬元的國家賠償。今年3月25日,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天門市人民法院和天門市人民檢察院共同支付賠償金53133.5元,各支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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