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防範幹部腐敗,推進政府廉政建設,歷來是一件得民心、順民意的好事。然而最近,南京市政府推出的一項幹部廉政舉措卻引起了人們的極大爭議。那麼,這是爲什麼呢?
據5月12日的《現代快報》報道,南京市政府日前出臺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見》中首次明確規定:幹部個人婚姻出現變化時要及時向組織報告,不能以爲是“私事”、“隱私”、“個人生活小事”就隱瞞不報。根據該規定,幹部在向組織報告婚姻變化時還不能口頭打一聲招呼就作罷,必須是書面報告,對自己婚姻變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況要說清楚。如果婚姻變化是幹部因包“小蜜”等情況引起的,組織上將視具體情況予以干預。
顯然,南京市政府的上述規定是直接針對部分幹部思想道德滑坡、包養“二奶”、“小蜜”的腐敗現象推出的。有資料表明,被查處的貪官中95%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幹部中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很多幹部腐敗往往就是從私生活的奢華墮落開始的。所以,對於這一新規定,許多人認爲,政府在試圖改變查處類似腐敗時的信息劣勢,以強化對幹部監督,提高廉政工作的效率,這是“防止官員腐敗的新方式”,是值得肯定的“防範官員道德風險的積極嘗試”。
那麼,幹部的婚姻變化情況是否應納入公權力監督的範圍呢?或者說,要求領導幹部向組織彙報或向公衆公開其個人婚姻變化情況,有沒有侵犯其隱私權呢?對此,人們普遍持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爲,那些掌握了公共權力的政府官員,就應該在個人權利方面做出一定的讓渡,接受比普通公民更加嚴格的監督;法律對領導幹部和普通公民應當“區別對待”———領導幹部的部分隱私權法律並不予以保護。另一種觀點,包括法學專家在內的一些人則認爲,除非當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時,爲了查清違法違紀事實的需要,否則,政府無權介入婚變情事當中。況且,“因爲婚姻問題非常複雜,完全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願,任何外界的可能的負面影響都是對婚姻自由的干涉。”
與此同時,該規定的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質疑。理由在於,且不說幹部包“小蜜”一般是不會向組織自揭醜行的,即便醜事被曝光了,也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外人要覈查、取證都很難。對於這種情況,婚變報告就無能爲力。退一步講,“即便真有個別幹部主動將婚變的具體情況書面報告得很清楚,政府又能拿什麼去幹預呢?通過權力干預讓二者破鏡重圓還是遊說雙方各奔東西?”
至此我們不難看出,爭議所關涉的核心問題仍是幹部的私生活權利問題。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作爲公共權力的執掌者和行使者,幹部的私生活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克減和限制是必需的,這已成爲共識。比如對普通公民來說屬於不得干涉的個人收入、感情生活等個人隱私,對政府官員就不一定成立。但是,究竟應當在何種情況下、以何種程度以及如何來克減和限制這些權利,現在看來則缺乏一致意見。而要達成一致意見,必須適用利益衡量的原則,從各種相關權利和利益的比較中加以考量、取捨。
進一步地說,我們並不是籠統地反對干預幹部的私生活,而是要倡導依法反腐的理念,通過法治的手段來遏制幹部腐敗問題的發生,從制度建設上推進各級政府部門的廉政工作。正如有關專家所言:在廉政建設過程中,應當注意依法辦事。否則可能無法達到廉政的效果,反而可能顧此失彼,這樣的事情最好要謹慎而爲。
我們並不是籠統地反對干預幹部的私生活,而是要倡導依法反腐的理念,通過法治的手段來遏制幹部腐敗問題的發生,從制度建設上推進各級政府部門的廉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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