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香港“珠寶大王”謝瑞麟與其擔任上市公司主席的兒子謝達峯一同被“請”入廉署“喝咖啡”,原因是涉嫌向旅行社提供非法回扣、協助旅行社逃稅。儘管謝氏父子已獲保釋外出,但作爲香港旅遊業“回扣”第一案,謝氏父子無疑對內地旅遊界愈演愈烈的贈送和收受回扣這一“潛規則”敲響了警鐘。
正如上海一位業內人士所透露的,旅行社、導遊與景點、商家之間通過拉客、消費等獲得高額回扣,在業界早已是不成文的規矩,如果真的查一查,恐怕沒有多少人是能擋住這一“潛規則”的。
所謂“潛規則”,是指沒有顯現出來但已是心照不宣的某些規矩,這些規矩雖然沒有成文卻又是彼此默認的。值得警惕的是,時下一些部門和行業甚至是黨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在辦事交往中,表面上循規蹈矩,而私下裏卻是依據“潛規則”行事。
“潛規則”的泛濫必然導致腐敗的滋生和公權的濫用。一些手握大權的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以“潛規則”替代條法規章,嚴重敗壞了執法機關的形象。北京昌平區質監局原局長付某最近因涉嫌受賄和濫用職權出庭受審。面對檢察機關對他“收錢免罰”的樁樁指控,付某竟認爲這是社會問題:“社會上的不合格產品太多,如果都罰,我們局罰的錢就不計其數了。”某石化銷售公司送來40萬元,付某就將應該處以的300萬元罰款免了單,本該依法沒收的800餘噸不合格汽油也隨之流入市場。
“潛規則”下的腐敗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潛規則”雖然擺不上臺面,但由於默認者衆多,衆人又“自覺”遵守,故社會危害極大。至於是否違法,當事人根本不會當回事。比如導遊吃回扣,遊客自然是冤大頭,多數商家其實也不願意讓導遊從中分杯羹,但恰恰在“我拿大頭你拿小頭”之類的“潛規則”下,導遊和商家結成了利益共同體,一旦形成爲風氣,當事雙方乃至作爲受害者的遊客也就見怪不怪了。
“潛規則”盛行必然導致法律規章名存實亡。“潛規則”雖屬無形之規矩,但實際操作者往往以它爲圭臬,其結果常常是規章制度爲它讓道。某地一名分管商貿的幹部經常帶着老婆孩子到商場自選白拿各種物品,上級領導找他談話時,此公居然耍橫:我辦了這麼多事,又沒有拿錢,拿點兒東西算什麼?原來此公將“不拿錢只拿物”當作了向基層索要回報的“潛規則”。
禁絕“潛規則”掩蓋下的腐敗,最重要的是樹立法制的權威。“潛規則”雖然頑固,但因其不得人心,因而並非不能破除。無論這樣的規則暫時被多少人默認,都必須正本清源。要在各行業大力倡導職業道德,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來辦事。對那些打着“潛規則”的幌子違法亂紀的當事人,應當堅決查處,千萬不能對其麻木不仁、熟視無睹。(完)
從謝瑞麟被拘看“回扣”的去留
據報道,在內地擁有100多家分店的香港“珠寶大王”謝瑞麟和其子、現任該公司主席謝達峯等11人,日前因被懷疑涉嫌向旅行社及多名職員提供非法回佣(即購物回扣),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法學專家認爲,香港的做法對內地有借鑑意義。在內地,導遊收“回佣”實在太普遍了。一說到購物回扣問題,遊客和導遊就各有各的理:遊客們當然大多數罵聲一片,是對長期以來“旅行團變成購物團”現象的不滿。導遊們不無委屈:導遊無底薪,工作強度大,每天幾塊錢到20塊不等的導遊費用都被旅行社給拿走了,唯一經濟來源就來自於購物回扣,實屬迫不得已。這纔是所有癥結的關鍵:長期以來,導遊職業處於某種混沌狀態,一方面,有關導遊職業資格證書的出臺,爲這個新興職業提供了一個准入門檻;另一方面,據媒體調查,很多導遊人員都是無薪水、無固定工作單位、無保險的“三無人員”,其收入完全依賴於小費和購物提成,很容易就變成了一個“推銷員”。
近日,有法學家提出以“謝瑞麟事件”爲契機,對導遊收受購物回扣進行法律定性——導遊私收回扣等同受賄。但是,筆者反倒以爲:既然旅行社和導遊的本質是“中介”,它在遊客資源和景點旅遊資源之間進行調配,獲得合理的中介提成費用,購物回扣有其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同時,也可以這麼認爲,如果定性“導遊私下收回扣等同受賄”,那麼,許多旅行社不給導遊底薪、社保等做法,是否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制度是行爲規則。現在旅遊界的最大問題,是太多的潛規則未能浮出水面。所以,最主要和首先要做的,恐怕就是3條:改變部分導遊無底薪狀況,改爲“薪金+佣金”制度;將旅行社和導遊應提取佣金比例明晰化並公之於衆,接受行業內部和市場的評判。而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中心副主任楊立新教授所建議的那樣:法律可明確規定,回扣達到多大數額,應該算是賄賂,需追究法律責任。通過制度改革,從而改變導遊的行爲模式,也爲旅遊行業的各環節(遊客、旅行社、導遊和景點)帶來一次全新的利益再分配。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內部和外部兩種強制力來約束人的行爲,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結構,防止交易中的機會主義行爲,以減少交易後果的不確定性,幫助交易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從而減少交易費用。旅遊行業的“回扣”問題也好,“小費”問題也好,需要的更多是一種制度(法律僅僅是其中一部分)的矯正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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