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組織:我養小蜜了!”幹部包養“小蜜”後,應主動向組織打報告如實陳述,並等待處理。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臺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見》中首次明確規定,幹部婚姻變化情況要向組織報告。其中,要求幹部個人婚姻出現變化時要及時向組織報告,不能以爲這是“私事”、“隱私”、“個人生活小事”就隱瞞不報。在向組織報告時必須是書面報告,對自己婚姻變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況要說清楚。如果婚姻變化是幹部個人因包“小蜜”等情況引起的,組織上將視情況干預。
這其實是不現實因而也是靠不住的。一位幹部倘若真是包養了“小蜜”,或者是因爲包養“小蜜”而引起了家庭婚變,他肯定會千方百計遮掩,哪裏會主動坦白呢?
反腐敗需要的是對官員的嚴密監督,而不是依靠他們的自覺自律。沒有嚴格的監督機制,沒有嚴厲的懲處措施,僅僅依靠反省、自律來建立良好的幹部隊伍,這種思維方式設計出的廉政制度,註定是低效的。
領導幹部的腐化墮落,往往就是從生活上開始。普通人出現婚外情、“養小蜜”,我們可以說這是他的個人品質變壞了,但是,領導幹部“養小蜜”的時候,就很可能危害到公共利益,使其手中的權力成爲個人牟取私利的工具。近年來的許多腐敗大案,都是與領導幹部生活糜爛分不開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南京市政府在廉政工作中關注幹部的私生活是對的。但既然意識到幹部私生活對於廉政工作的重要性,那麼爲什麼不採取更加有效的辦法呢?某省委書記曾經提出:紀委要把幹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列入監督範圍。監督幹部的生活社交圈不僅是紀委的工作,而且還應該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這不僅是對公衆利益負責,也是對幹部的政治生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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